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 陳俊宏
陳俊吉 陳俊豪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慈恩 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570元(計算式:5,381,963元×4/5=4,305,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