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江嘉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