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子祥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子祥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