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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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郭林阿銀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正義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鄉○○段258、259、260、260-1、263、
263-1、264、264-1、265、265-1、266、266-1、267、268、269、459地號,同段5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