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下旬某日起至95年2月3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3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56號,聲請書誤載為同署95年度偵字第477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項(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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