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0
00歲民(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HAMPHINAN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KHAMPHINAN因於九十四年七月廿八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410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