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九月間止犯重利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依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八三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五八三號、第一七五四六號、九十六年偵字第一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