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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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按被告為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核其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復藉故逃避職役,破壞替代役制度之公平性,又其犯後雖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但被告擅離職役期間逾三個月,期間甚長等一切情狀,認檢官求刑拘役25日尚嫌過輕,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