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宏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投資之股票,並說明於何時購買?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為何?
四、 吳敬輝 、 陳美麗 及 吳淑卿 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請據實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內名下有無曾經擁有不動產?如有,交易及所有權移轉情形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