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怡先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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