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4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佩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債務人至100年05月5日止累計122,801元正未給付,其中117,946元為消費款;3,917元為循環利息;9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佩恩於99年8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99年08月6日起至104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147,612元正未給付,其中141,057元為本金;5,871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佩恩於99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約定自99年11月01日起至106年11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452,401元正未給付,其中434,106元為本金;17,99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241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佩恩│100年5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7946││││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李佩恩│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99%│││141057││││計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李佩恩│100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434106││││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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