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債權人 陳蜂 評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福曼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台灣福曼莎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11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93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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