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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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1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祥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
新臺幣九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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