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世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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