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69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許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潮簡字第6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3,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