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蘇明川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温賓源
上列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 律師
被告 温晨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潮簡字第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