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2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宜蓁
黃瀞瑜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彭憶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潮簡字第826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