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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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2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宜蓁

黃瀞瑜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彭憶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潮簡字第826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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