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泉建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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