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繳新臺幣65,939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張可憑,是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