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十月確定執行,另合併執行煙毒等殘刑二年十一月又十三日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零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