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昇
上列上訴人黃清昇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