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