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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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42號上訴人朔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彬洲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上訴人福松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筱嵐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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