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王顯得 送達代收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肯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肯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