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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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許智源 被告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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