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蔡懷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致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