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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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德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被告劉德正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電腦遊戲網路中之虛擬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
存在遊戲伺服器內,遊戲帳號使用者對於上述電磁紀錄擁有處分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因此上開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雖屬虛擬,但在網路遊戲上具有一定之價值,可供玩家作為交易之客體,是遊戲帳號使用權及處分此等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該當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稱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免付虛擬寶物價金之利益,僅因一時貪念
,詐騙被害人,所為實無足取,復被告前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次又再犯,自難從輕量刑;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再參以被告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情形;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3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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