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 司家 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聲請人 古筠媗 法定代理人 羅秀英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相對人 古偉男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9年度親字第2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第一審提解被告之法警出差旅費1萬4560元,合計1萬756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