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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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昌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1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12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9年9月24日下午3時
50分許,為警在基隆市○○街與北寧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12公克)。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毛重0.12公克),內含有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見同上偵卷第26頁)附卷可稽,爰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