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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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吳采彤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共同代理人 林謀顯
陳建新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準時到場,原告吳采彤應親自到場作證(待證事實: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過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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