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 林裕宗
戴源宏 李光中 楊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塗樹 、 廖文鼎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提出抵押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20日兩次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分別於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