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卯○○○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被告寅○○
乙○○○辛○○丙○○○甲○○○庚○○
號壬○○
樓癸○○己○○子○○丑○○戊○○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員 林簡易庭 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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