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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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債權人皇家世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 黃學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99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黃學義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391,000元之依據。(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影本觀之,其戶名為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而非黃學義。)
三、釋明正確之請求之金額究為何?(台端請求債務人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391,000元,其與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敘述債務人向債權人借得款項共計新臺幣2,730,000元記載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