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威廷 即 柯盛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柯 榮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瑄 即 陳秀 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威廷原名│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183,71│柯盛豪、柯│2月01日起│4月16日止│一五│││2元│榮貴、陳宥├──────┼──────┼───────┤│││瑄原名陳秀│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玉│4月17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威廷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183,71│柯盛豪、柯│1月02日起│4月16日止│一一五│││2元│榮貴、陳宥├──────┼──────┼───────┤│││瑄原名陳秀│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玉│4月17日起│7月01日止│二一五││││├──────┼──────┼───────┤││││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月02日起││四三│└──┴───┴─────┴──────┴──────┴───────┘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威廷原名柯盛豪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柯榮貴 、陳宥瑄原名 陳秀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柯威廷原名柯盛豪自民國107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371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柯榮貴、陳宥瑄原名陳秀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