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芳君│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0294││5月0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呂芳君│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8666││5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呂芳君│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037││5月01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芳君於民國9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30日止累計94,234元正未給付,其中30,294元為本金;63,
85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芳君於民國92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30日止累計141,233元正未給付,其中48,666元為本金;92,5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芳君於民國9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30日止累計81,922元正未給付,其中20,037元為本金;52,798元為利息;9,0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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