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3338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賴志龍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2至4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5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賴志龍於107年8月31日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附表:受刑人賴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12.23│106.12.24│106.12.0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3676號│年度偵字第33676號│年度偵字第73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號│107年度易字第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2.27│107.02.27│107.04.1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號│107年度易字第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61號││決├────┼───────────┼───────────┼───────────┤││判決確定│107.03.26│107.03.26│107.05.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刑1年2月│刑1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09.24│106.10.29││├──────┼───────────┼───────────┼───────────┤│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2542號│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387號│107年度訴字第8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6.25│107.04.30││├─┼────┼───────────┼───────────┼───────────┤│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387號│107年度訴字第801號│││決├────┼───────────┼───────────┼───────────┤││判決確定│107.07.23│107.04.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社會勞│勞動│社會勞動│││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