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育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躍文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審判長法 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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