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債權人 黃威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郁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黃郁哲(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109年1月9日、6月10日、9月27日各匯款2,000元、2,5
00元、2,000元入債務人彰化商銀帳號之匯款收據影本或其他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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