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宏
吳榕晏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被告 余宥諺 法定代理人 余德祥 被告 湯皓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111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09年度偵字第20598號」均更正為「110年度偵字第2406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所載本件起訴案號為「109年度偵字第20598號」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