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張森安 住○○市○○區○○○街000號
林秀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黃政廷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黃欣安 律師
張淼森 律師 孫暐琳 律師被告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3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原告自應再補繳263,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詹立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