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華慶選任辯護人陳柏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徐華慶於民國105年3月28日18時10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一段往基隆方向,在該路段機慢車引道口前,未先顯示方向燈,亦未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竟貿然右轉;適 張英房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同向右後方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其左後車身碰撞徐華慶右後車身,雙方人車倒地,張英房因此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顏面骨骨折、臉部及四肢多處擦傷,因認徐華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張英房提告徐華慶,公訴意旨認徐華慶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張英房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