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77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程藴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