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債權人 張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錦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得為全部請求之依
據?或分別就屆期與未屆期部分更正請求金額㈢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式及
相關之釋明文件與此件有關室內工程合約書影本到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