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5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盜版光碟片共叁佰叁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盜版光碟33
2片等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之物,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95年8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第10759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本件於桃園縣桃園市○○○街40之1號被告住處查扣之盜版光碟332片、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53、103頁),且經本院查核上開案卷屬實,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