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嘉欣 (即 蔡宗林 之繼承人)、 蔡嘉清 (即蔡宗林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嘉欣、蔡嘉清二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應受送達地址(債務人二人經核均為未成年人,文書應送達其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不得對國外送達,故請明確表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