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瓊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傅瓊慧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安全,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補充、更正為「駕駛人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陰、有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安全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行為」更正為「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安全並讓其優先通行之過失行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傅瓊慧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為犯嫌前,即當場向警員承認肇事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查(見偵卷第47頁),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上路時即應隨時注意,恪遵各項交通安
全法規,竟疏未注意導致本件車禍之發生,使告訴人 黃信瑋 受有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傷勢,而被告固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惜因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而未能調解成立,以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並獲取諒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就本案發生之過失程度、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素行良好、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容股
110年度偵字第4864號被告 傅瓊慧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號9樓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瓊慧於民國109年8月4日上午7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中市○區○村路○段○○○號停車場出口起步欲左轉美村路1段往五權八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輛起步時,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安全,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向起步左轉,適黃信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美村路1段往南屯路方向駛至,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黃信瑋受有右前臂挫擦傷及右側橈骨尺骨遠端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黃信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瓊慧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信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為,確有未注意車輛起步時,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安全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行為,因而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檢察官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雅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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