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0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一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徐挺恩 人
一、債務人一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挺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一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月7日,邀同債務人徐挺恩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9年1月7日起至102年1月7日止。詎料債務人一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徐挺恩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