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10號原告 蔡淑紅 被告 楊登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