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3號原告 梁玉鈴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原告 梁玉玲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梁玉鈴」。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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