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45號上訴人 古又勻
魏德賢 魏意玲 魏志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煜恩 、 林盈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林煜恩、林盈潔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因對被上訴人林盈潔部分全部敗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與上訴人確認後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扣除前繳裁判費10,08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